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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力迅:職安修例通過 違規最高可囚兩年罰款千萬


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職業安全衛生與健康,不過本港職安健罰則已有超過20年未有檢討,遠低於海外先進地區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款額。四月立法會三讀通過修訂職安健條例,包括經循可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1000萬元,另外檢控期限由現時6個月延長至9個月。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亦會考慮其他財務資料。

本地接連發生致命工業意外,當中有不少罕見意外,如涉及吊機、吊船等專業器械意外,引起社會關注。職安健法例本月在不記名表決下,獲立法通過修訂,以下為部分修例重點:

 

可公訴罪行罰則加重

修訂僱主一般責任條文,讓勞工處可循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讓涉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罪行可交由較高層級法院審理,最高罰款及最高監禁年期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同時要求法庭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

 

簡易程序罪行檢控時限延長

將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檢控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9個月,讓勞工處有足夠時間蒐證,向高罪責者提出具監禁刑罰的檢控。

 

簡易程序罪行罰款增加

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和僱員一般責任條文最高罰款額,前者由20萬或50萬元增至300萬元,後者由1萬、2.5萬、或5萬元增至15萬元。

 

不同界別對於修例通過均有不同意見。有勞工界別認為,修例屬於相當大進步,希望修例向大眾及法庭發出信息,條例屬嚴重罪行,判刑要貼近社會期望,避免縱容意外發生,同時建議政府每兩年檢視一次罰則,避免日後再出現不合時宜的法例。

 

另一方面,有建造業界則認為,工業意成涉及多重成因,或涉及多方出錯,對最高罰則提升感到無奈,惟既成事實,將做好安全保障。

 

政府表示,勞工處會在修例實施兩年後檢討成效,包括本地整體職安健情況、意外數字等,亦會繼續多管齊下,包括巡查執法、宣傳推廣、教育培訓,以減少工業意外發生。

 

事實上,保障職業安全,是僱主、僱員及政府等三方責任。除了立法以外,政府也可主動向僱主釐清法例的準則及指引,或有需要時加強巡查,促使業界時刻做好風險管理,並同時加強職安健的推廣,提高僱主及僱員的安全意識。

 

 

撰文:邱力迅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員

Moovup共同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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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邱力迅:解決「人手荒」 要靠輸入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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