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沒有婚前協議,如何在離婚時保護自己的資產?
如果沒有婚前協議,法院將識別所有婚姻財產,並首先評估是否存在超過需求的財產。如果沒有,很可能所有婚姻財產都會被考慮在內,無論其來源如何。然而,如果這是「分割」案件,即財產超過需求,法院可能會考慮雙方如何處理財產。如果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單獨存放,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分開,法院可能認定這些財產為非夫妻共同財產,並將其排除在分割範圍之外。這將取決於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如何處理這些財產的事實。
有人認為,婚姻時間越長,資產越難以被單獨劃分,但法院會審查個人資產是否與婚姻資產發生混同,以及個人資產是否用於維持整個家庭的生活。這包括投資婚姻住房或可供家庭度假使用的投資房產。如果資產的收入用於支付家庭開支,則更有可能被考慮在內。
2. 法院在離婚時如何確定贍養費?
法院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a. 婚姻雙方在可預見的未來所擁有或可能擁有的收入、 收入能力、財產和其他財務資源; b. 婚姻雙方在可預見的未來所擁有或可能擁有的財務需求、義務和責任; c. 婚姻破裂前家庭的生活水準; d. 婚姻雙方的年齡和婚姻持續時間; e. 婚姻雙方中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疾; f. 婚姻雙方為家庭福祉所作的貢獻,包括通過照顧家庭或撫養子女所作的貢獻; g. 在離婚或婚姻無效訴訟中,婚姻雙方因婚姻解除或無效而喪失獲得任何利益(例如養老金)的機會對該方所具有的價值。 在此階段,法院還會考慮是否存在婚前協議,並在一定程度上考慮行為,特別是不考慮會不公平的財務不當行為。 在實踐中,在評估每月贍養費時,法院會著重考慮每一方的收入和支出。法院通常會花時間評估每一方的收入能力,並參考其需求和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
3. 如果一方擁有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是否會獲得更大的財產份額?
不一定。法院在確定財產分割時會考慮上述因素,但法院有義務確保公平,以避免對一方(傳統上是家庭主婦)的歧視。如果偏離公平原則,法院需要解釋原因。這是法院通常的做法,但法院也承認,子女與一方共同生活會增加該方的需求並限制其 收入能力。在資本分割方面,可能需要根據住房需求進行調整。具體取決於個案情況,因為法院還會考慮非居住方當事人的住房條件,以確保在子女探視時雙方條件盡可能一致。
常見的法院裁決是,家庭資本由雙方平均分配,由主要經濟來源方支付子女撫養費。如果雙方均有工作,但一方因撫養子女而收入較低,子女撫養費可按雙方收入能力比例分擔。例如,如果丈夫收入比兼職工作的妻子高出2/3,妻子將承擔子女開支的1/3,丈夫承擔2/3。
4. 在離婚情況下,為了確保對子女的監護權和撫養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法院將特別關注子女的過去和現在的監護情況,以維持子女的現狀。子女需要穩定和安全,因此過去參與子女生活的證據非常重要。法院還將考慮子女的日常生活安排,包括他們的學校教育和課外活動。 監護包括誰負責子女的學業監督、醫療護理、陪同就醫等,以及子女的整體健康和飲食需求。法院會考察誰幫助子女完成作業、安排飲食、執行睡前常規,以及帶子女外出,以平衡責任與休息時間。與子女會面的社會福利人員通常會評估子女與每位父母的關係。
5. 信託資產在離婚時會被視為財務資源嗎?
信託資產可能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中被視為財務資源。這取決於婚姻的具體情況以及信託的設立方式。在具有代表性的Poon案中,信託基金在長期婚姻結束後被平均分配給丈夫和妻子。該信託的設立人是丈夫,他保留了對信託的控制權,因為信託持有他創立並經營的公司。信託可作為離婚時保護資產的有效工具,但信託檔的起草、信託設立者的意圖以及設立者保留的控制權程度,將是決定信託是否納入婚姻財產進行分割的關鍵考慮因素。
6. 使用信託作為保護資產免於在離婚時被分配的工具時,有何建議?
如上所述,在起草信託時,應避免擔任信託設立人及受託人並掌握過多權力。設立有效信託需放棄對信託內資產的法律所有權。為避免信託內容被變更,應避免在婚姻成立後設立信託,並避免使用可能暗示該信託為婚前協議(提及雙方為受益人)的表述。為了確保該信託不被認為是為了在離婚時逃避配偶的索賠而設立的虛假信託,應避免在離婚前不久設立信託。能夠提供證明受託人獨立性的文件,以避免任何暗示受託人與設立人串通的嫌疑,將是有用的。
7. 在離婚情況下,如何防止資產被揮霍?
雙方均有義務向對方及法院提供全面、坦誠的披露。家庭法院遵循的程式對資訊披露有嚴格規定,雙方必須填寫財務聲明(表格E),其中應包括雙方的全部資訊,包括是否計畫與他人同居、子女詳情以及雙方各自擁有的全部資本和收入詳情。表格E將同時交換,雙方有權要求提供進一步資訊,如果認為披露不充分。法院有權考慮未充分披露資訊的當事方的行為。法院可以認定一方或雙方未如實披露資訊,並在財產分割和/或法律費用方面對他們作出不利推斷。
表格E可能披露資產已被消耗,因為銀行帳戶細資訊等能夠反映當事人的行動。如果屬於歷史情況,法院有權「加回」從婚姻財產中扣除的金額。根據第17條,法院還有權撤銷任何旨在逃避索賠而作出的處分。法院推定在離婚訴訟提起前三年內進行的任何資產轉移均具有此意圖,轉移方需證明該轉移是善意的。
如果雙方擔心資產有被轉移的風險,法院有權頒佈禁令阻止轉移或在轉移前凍結資產。
撰文:曹喬菱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香港辦公室的管理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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