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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
陳迪源:新型商業化(十四)—— AIGC作品的版權保護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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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陳迪源:新型商業化(十四)—— AIGC作品的版權保護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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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ial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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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筆者和大家探討了AIGC的版權和知識產權概念。現在,讓我們來討論執法部門、服務提供商和用戶等持分者應採取的策略和方法,以有效管理相關風險。

現有版權法律與AIGC的適用性

目前,版權法律普遍是為人類創作的作品設計的,而非機器生成的內容。這使得AIGC在版權保護上的地位變得模糊。例如,美國的《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具有“原創性”,但對於AI生成的作品,原創性如何定義?去年五月,美國版權局出台了新規定,針對AIGC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作出明確指導。此規定的背景源於一本名為《Zarya of the Dawn》的漫畫書案例。這本漫畫由紐約藝術家兼AI顧問Kris Kashtanova創作,插圖由AIGC平台Midjourney生成。在這起案例中,版權局允許為整本書註冊版權,但拒絕為其中的AI生成圖片單獨註冊,理由是圖片缺乏足夠的人類創作成分。

根據新規定,版權申請中只應列出人類作者或藝術家,並在一般聲明中標註作品包含AI生成內容。這一規定考慮到愈來愈多由AIGC並經人類修改的作品,並進一步澄清了“人類創作要求”。具體而言,若作品經由人類創意參與,使得整體作品具備原創性,則可獲得版權保護。而美國版權局將逐案審查此類申請,並計劃通過公聽會收集更多資訊,以評估技術對創作的影響。

內地對AIGC的要求和版權判例

此外,內地去年1月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明確指出,像智能對話、合成人聲、人臉生成、沈浸式擬真場景等生成,或者顯著改變訊息內容的服務,都應該進行顯著標識,而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採用技術手段刪除、篡改、隱匿相關標識。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創作者在使用AI技術時,如何確保作品獲得適當的版權保護,並提升透明度與責任意識。

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判決,首次明確了AIGC可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且在特定情形下AI使用者可被認定為AIGC作品的著作權人。隨後,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認定AI平台在提供AIGC服務過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權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兩個判決為AIGC的商業應用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意味著AIGC的生成和使用需要考慮對他人知識產權的尊重。但在具體實踐中如何平衡AI系統開發者、使用者及相關權利人的利益,仍有待進一步明確,也為未來AI和AIGC的商業應用立法完善指明了方向。

探索AIGC作品的原創性判斷標準

在分析AIGC作品的原創性時,人類創意參與的程度和形式應如何界定,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在許多情況下,AI可能自動生成大量內容,但這些內容可能需要人類進行編輯或微調,並達到原創作品的標準。因此,在判斷作品的原創性時,需考慮人類對AI生成內容的貢獻程度。此外,如何合理分配AI系統開發者和使用者的責任,也是值得關注的課題。開發者提供工具,使用者則根據自身需求進行創作,兩者的責任劃分需要在法律上有更清晰的界定。

隨著AIGC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其在版權領域引發的問題日益凸顯。各國已經開始通過立法和司法途徑,對AIGC作品的版權保護作出回應。但總體而言,現有的版權法律框架與AIGC的特點還存在一定的契合度不足。未來,立法的實踐需要在鼓勵創新和保護版權人利益之間尋求平衡,並對AIGC作品的"原創性"判斷標準、人工智能系統開發者和使用者的權責劃分等關鍵問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同時,AIGC服務提供商也應當提高版權風險意識,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而廣大用戶則需要增強版權保護觀念,在享受AIGC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營造一個有利於AIGC健康發展的良好生態。

撰文:陳迪源

香港創科發展協會創會主席、自由黨中央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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