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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航:格陵蘭牌局:防範北極新冷戰與守護多邊治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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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李立航:格陵蘭牌局:防範北極新冷戰與守護多邊治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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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ial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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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近年加速推動與格陵蘭深化防務捆綁,表面假借「尊重人民自決」之名,實質仍是將戰略前沿推向北極的排他操作。面對這類軍事化佈局,國際社會與非北極國家的應對之道絕非重蹈陣營對抗的零和覆轍,而是必須回歸真正的多邊治理框架。唯有以普適的國際法準則與透明的制度機制檢驗單邊行徑,方能破解大國博弈對北極脆弱生態與地緣平衡的實質衝擊。

主權框架與民生自決

美方針對格陵蘭的戰略拉攏,本質在於將邊緣地帶改造成封閉的軍事據點,無形中侵蝕了丹麥王國憲政體制下的整體穩定與格陵蘭地方的和平發展利益。華盛頓口頭承諾尊重自決,實際卻藉安全條款將外部軍事義務強加於當地,反將北極小共同體拘束於大國防務體系的附庸地位。這種將自決概念工具化的手法,不僅矮化了宗主國的主權架構,亦剝奪了格陵蘭追求多元經濟與氣候治理的話語權。針對此一態勢,建設性參與之道絕非繞過哥本哈根搞單邊突破,而是在充分尊重丹麥王國憲政主權的前提下,構建三方共贏的務實通道。格陵蘭當前在氣候變化、綠色基建與可持續漁業等領域面臨巨大轉型需求,國際夥伴應當堅持以公開、透明、非排他的方式對接努克地方民生項目。唯有維持對主權原則的恪守,並以民生福利對衝地緣政治化,才能在國際道義上徹底凸顯美式軍事捆綁的狹隘本質。

深耕公約與科研自由

在國際法武器庫中,《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依然是檢驗公域治理合法性的核心準繩。北冰洋及其周邊海域承載著全人類應對氣候變遷的共同利益,公約第十三部分明確賦予各國開展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與自由。美方若企圖藉雙邊軍事排他協議,將公海與專屬經濟區的正常科考與航行自由泛安全化,便是對公約權利開放性與多邊精神的實質侵蝕。尤具諷刺意味的是,美國至今仍未正式批准公約,卻慣於對其他締約國在國際水域的合法活動指手畫腳。中國身為公約締約國,最經得起檢驗的策略並非展示軍事存在,而是聯合廣大發展中國家與北極沿岸國,共同捍衛公約所確立的公海科研權益。當國際社會以具約束力的條約標準審視美方的單邊行動時,其未能履約卻濫用安全名義劃定禁區的法律漏洞自然暴露無遺。

分層推進與功能合作

在北極治理的外部協同上,必須擺脫單一陣營劃分的幻想,轉而採取務實細緻的分層合作路徑。就俄羅斯而言,固然無須將安全反制完全寄託其上,但其在北方海航道及能源基建上的地緣優勢仍具關鍵價值,各方應保持基於經濟理性的務實互補。將俄方單純視為不可依賴的阻礙,只會主動收縮自身在北極航線上的戰略縱深。與此同時,在北極理事會架構內,非北極觀察員國家之間應當深挖功能性與技術性合作的空間。無論是歐盟的科研機構,抑或日本、韓國、印度等亞洲觀察員,在氣候監測、低碳航運標準與極地生態保護上皆存在客觀的公約數。透過主導推動非排他性的極地科學數據共享與環保合作,觀察員群體得以凝聚技術話語權,有效遏制理事會內部因個別霸權介入而走向軍事封閉化。

抵制泛安全化話語霸凌

話語權的爭奪關鍵在於設定正當的公共議題,而非陷於零和謾罵的被動泥淖。當前國際治理最大的亂源,正在於個別大國動輒以「國家安全」為萬能藉口,隨意將外來正常投資、科研合作與基建往來扣上威脅標籤。這種以泛安全化手段實施的單邊經濟與外交脅迫,已嚴重阻礙全球公域的開放與發展。在各類聯合國多邊平台中,倡導反對霸凌的重點,應是將北極泛安全化的案例轉化為國際社會警惕單邊圈地的活教材。格陵蘭今日面臨的安全捆綁,明日便可能在任何資源型中小國家身上重演。唯有堅定主張「北極屬於全人類科研與合作的公域,而非新冷戰前沿」,才能廣泛喚起中小國家的利益共鳴,共同拆解假借安全秩序之名行霸權排他之實的舊有套路。

撰文:李立航 香港專業服務聯合會創會會長

延伸閱讀:

讀者如欲深入探討本文涉及的國際法準則、憲政架構及北極地緣治理機制,可參考下列關鍵條約與權威文獻:

格陵蘭憲政地位與主權歸屬

丹麥《格陵蘭自治法》(Act on Greenland Self-Government, Act No. 473 of 12 June 2009) :該法第四章規範了格陵蘭地方在外事上的有限代表權,同時明確規定外交、國防及國家安全事務仍屬丹麥王國中央憲政專屬管轄 。本文強調「尊重丹麥王國憲政主權、非繞過哥本哈根單邊突破」之法理依據即源於此。

美丹格三方防務協定歷史脈絡(1951年《格陵蘭防務協定》及其2004年《伊盧利薩特協定》修正案):梳理美軍在圖勒空軍基地(現皮圖菲克太空基地)駐留的歷史合法性及其三方權限演變,有助於理解當前軍事協議重構對宗主權結構帶來的張力。

國際海洋法與公域科研自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1982)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學研究」(第 238 至 265 條) :確立所有國家(不論其地理位置)均享有為和平目的開展海洋科研之權利 ,並界定了沿海國專屬經濟區權限與公海自由科研的平衡 。本文關於「以公約標準抵制將科研泛安全化」的論證即奠基於此 。

聯合國大會第 2749(XXV) 號決議《各國管轄範圍以外海床洋底原則宣言》:確立國際公域屬於「全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為反對大國將公域私有化與陣營化提供了規範性話語基礎。

北極多邊治理架構與觀察員權能

北極理事會《努克宣言》(Nuuk Declaration, 2011)與《觀察員審批標準》 :明定非北極國家獲取觀察員資格的首要條件是「承認北極沿岸國在北極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並承認《海洋法公約》作為北極海洋治理的根本法律框架 。這是檢驗外部參與者行為合規性的核心制度文本。

《中國的北極政策》白皮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系統闡述了非北極國家作為「近北極國家」及公約締約國,參與北極科學考察、環境保護與「冰上絲綢之路」合作的政策立場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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