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正審理一宗涉及國際青年商會會員的強姦案,案情指一名 33 歲男會員於 2023 年商會晚宴後,在尖沙咀龍堡國際賓館房間內強姦醉酒女會員。控方指,事主喝醉後由友人陪同返回房間,被告藉詞搬行李進入,在未經同意下強行發生性行為。這種「商會聚會—酒店房間—性侵」模式,在不少女性眼中並不陌生:酒精氾濫、權力不對等與缺乏監管,被包裝成「人脈」與「情誼」,代價卻往往由女性身體與安全承擔。
香港商界必須正視一個不願面對的問題:為何商會性暴力事件屢見不鮮,女性會員之間私下流傳的警訊與經驗從未消失,卻鮮有商會主動建立具實效的防範機制?答案在於傳統商會文化對「表面和諧」的執著,以及對性暴力議題的系統性逃避。當「不要搞大件事」、「不要影響會譽」變成組織直覺,女性安全便被默默降格為可犧牲的成本。本文嘗試從法律制度、法理學與商會治理三個層面,說明為何香港商界不能再以沉默維持秩序。
法律框架缺陷:女性自主權在制度中被稀釋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118 條對強姦罪的定義,早已落後於國際標準,也落後於社會對性自主權的基本理解。更關鍵的是,「同意」在現行制度下並沒有一個足夠清晰而現代的法定定義,審訊過程長期依賴被告主觀上是否相信對方同意。這種制度設計在醉酒案件中特別殘酷:受害人可能因失去行為能力而無法有效表達不同意,但加害人仍可試圖以「真誠相信」作為抗辯。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2019 年《實質性罪行檢討》報告已明確建議,引入「自由及自願同意」的法定定義,即只有在當事人自由、自願並具備同意能力時,方可構成有效同意;報告亦建議廢除狹義而帶有舊式性別框架的「強姦」名稱,改以「sexual penetration without consent」作為核心罪名,涵蓋陰道、肛門及口腔插入,並採納較一致的非自願性罪行架構。這些建議本身已反映一個重要原則:刑法保障的核心,不應是加害者主觀上「以為如何」,而應是受害人是否真有能力自由地說「願意」。
然而,政府至今仍未完成全面立法落實。保安局在立法會答覆中承認,相關建議仍在研究和擬備中,顯示制度改革明顯滯後。對女性而言,這不是抽象的立法程序問題,而是切身的制度後果:當法律繼續在模糊地帶徘徊,受害人便更容易在審訊中被質疑其飲酒、衣著、情緒與反應,而不是讓法庭集中檢視對方是否真有取得自由而自願的同意。
法理學視角:從 Feinberg 看性自主權的刑法保護
若從法理學角度看,現行制度的根本不足,不只在於法條老化,更在於它未有充分把性自主權視為刑法應積極保護的法益。Joel Feinberg 在《Harm to Others》中提出,刑法最重要的正當性基礎之一,是防止一個人對另一個人造成可識別的傷害;而所謂「傷害」,並不僅限於可見的身體創傷,也包括對個人重要利益、人格完整及自主領域的侵犯。若將這一理論放回性罪行脈絡,未經同意的性接觸之所以應受刑法嚴格譴責,不只是因為它可能涉及暴力,更因為它直接侵害個人的身體界線、性自主與人格尊嚴。
由此觀之,當法律仍容許行為人以「真誠相信對方同意」作為主要辯解,而未有足夠清晰要求該信念必須建立在客觀合理基礎之上,實際上便是將受害人的自主權置於較次要位置。尤其在醉酒案件中,受害人可能因失去判斷力或行為能力而無法表達拒絕,若制度仍偏重加害者主觀認知,而非受害人是否具備能力自由及自願地作出同意,刑法便無法真正履行 Feinberg 所說的保護功能。從女性視角看,法律不應要求一個在創傷、酒醉或驚恐中的人仍有能力完美地說「不」,而應要求行為人先確認對方是在清醒、自主、自由的狀態下說「是」。
這一法理視角亦幫助我們理解法改會 2019 年報告的真正意義。其建議不只是技術性修法,而是在重申刑法應優先保障的法益:不是加害者自稱「我以為可以」,而是每一個人對自己身體與性界線所享有的不可侵犯性。 若香港仍不願把這一原則清楚寫入法例,便等同在制度層面上,繼續容許女性的自主權被置於被告主觀敘事之後。
司法迷思:制度如何要求受害人扮演「完美受害者」
香港在處理性罪行案件時,長期存在一種深層次的司法迷思:彷彿受害人必須表現得足夠「完美」,才值得相信。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與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聯合發表的《法庭內望:從法官的總結詞看強姦案件的審判與迷思》,正指出法庭論述與社會偏見之間存在相互強化關係。研究顯示,在不少案件中,辯方會利用受害人是否立即報案、是否曾飲酒、是否有情緒波動或社交接觸等因素,暗示她並非典型受害人,從而削弱其證供可信性。
這種「完美受害人」迷思對女性尤其不公。創傷反應本來就可以是延遲、混亂、沉默、僵硬,甚至看似平靜。若司法文化仍暗中假設受害人必須激烈反抗、情緒崩潰、即時報警,才算「合理」,那麼制度其實不是在理解創傷,而是在篩選誰有資格被視為值得同情的人。這不單影響審訊結果,也令很多女性在事件發生後根本不敢報案,因為她們很清楚,法庭首先要審視的,往往不是對方做過甚麼,而是自己是否符合社會對「被害女性」的想像。
商會治理缺口:沉默不是中立,而是風險管理的失敗
回到本案,最值得商界反思的,不只是個別會員涉嫌犯罪,而是整個活動安排如何為風險創造條件。商會晚宴、酒精、酒店房間、會員之間的熟人信任與階層關係,構成了一個極易滋生侵犯卻又不易被即時揭露的環境。當組織沒有清晰規範誰可進出房間、如何處理醉酒會員、誰負責監察離場與護送安排時,便不是單純「疏忽」,而是制度性失責。
本地不少商會一向強調聯誼、 networking 與內部和諧,但甚少把性騷擾及性暴力風險視為治理問題。這種「沉默文化」的最大問題,在於它讓管理層以為不表態便等於中立,實際上卻是把風險轉嫁給最脆弱的一群。女性會員很清楚,一旦事情發生,最先出現的未必是制度支援,而可能是勸說、淡化、私下處理,甚至變相要求她們不要影響商會聲譽。這種文化並非偶然,而是以「和諧」之名,把女性的安全與尊嚴排到組織秩序之後。
本地政策現狀:工具其實早已存在
值得指出的是,香港並非完全沒有可供參考的制度工具。平等機會委員會早在 2013 年已發布《防止工作間性騷擾參考資料》,就政策內容、投訴程序、保密、調查機制及培訓要求提供具體框架,之後亦有面向中小企的《Preventing Sexual Harassment》資料冊,協助機構建立內部政策。 換言之,本地商會若聲稱「不知道如何做」,並不成立;真正問題是,很多組織即使知道如何做,也選擇不做。
更諷刺的是,部分體育及青年機構反而已走得比傳統商會更前。香港業餘田徑總會與青年全球網絡等組織,均已公開防止性騷擾政策及指引,涵蓋定義、投訴渠道、保密與紀律處分等安排。這說明制度建設並非不可能,而是是否願意把它列為真正優先事項。若連資源更有限的非牟利及體育組織都能建立基本框架,資源與人脈都遠較充足的商會繼續毫無作為,便更難辯稱只是「能力不足」。
國際最佳實踐:由道德呼籲走向積極責任
國際經驗同樣清楚顯示,單靠呼籲與自願守則並不足夠。澳洲在 Respect@Work 改革後,把「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寫入反歧視法框架,要求機構主動採取合理及相稱措施,防止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及相關不法行為,而不是等事件發生後才被動應對。 這種思維的關鍵,在於把保護安全與尊嚴,從「可有可無的企業文化」提升為組織本身的法定責任。
同樣,國際天主教移民委員會(ICMC)的《Policy to Prevent and Respond to Sexual Harassment, Exploitation and Abuse》也採取零容忍模式,要求入職培訓、設立多渠道舉報系統、指定負責人、保障保密與禁止報復,並明言當內部標準高於所在地法律時,應以較高標準為準。這一點尤其值得香港商會反思:真正重視成員安全的組織,不會把「法律未規定」當成不作為的藉口,而會主動把最低風險控制與最高保護原則納入治理架構。
改革方向:商會不能只談形象管理
若香港商界真要從這類案件中汲取教訓,改革便不能停留在危機公關。第一,所有涉及晚宴、酒精、酒店或會所住宿安排的活動,都應建立清晰的風險管理機制,包括酒精供應上限、醉酒會員處理程序、同性陪同安排,以及私人物理空間的出入規則。第二,商會應設立獨立投訴機制,由外部專業人士或獨立委員會處理性騷擾及性暴力投訴,並保障保密與防止報復。第三,所有管理層與會員均應接受定期培訓,內容不只包括法律責任,更要包括旁觀者介入、創傷知情回應及性自主權觀念。
此外,政府也不能只把責任留給商會自律。若平等機會委員會已有成熟政策框架,而法改會亦已就性罪行改革提出完整建議,下一步便應思考如何把防止性騷擾政策與投訴機制,納入某些專業組織或註冊社團的治理要求之中。同時,政府亦應盡快落實法改會就「同意」及非自願性罪行架構的建議,使刑法與社會對性自主權的理解真正接軌。
結語:誰的沉默,被用來成全所謂和諧?
商會從來不只是交換卡片與建立關係的場所,它同時也是權力、信任與機會分配的場域。正因如此,商會管理層對會員安全的責任,不能低於僱主對員工、學校對學生、體育組織對運動員。若一個組織仍相信只要不公開談論性暴力,便可以維持和諧與聲譽,那麼它維持的其實不是秩序,而是一套以女性沉默為代價的虛假平衡。
香港不能再把性暴力理解為「個別不幸事件」,而必須把它視為制度與文化如何共同失靈的結果。當法律仍未充分保障性自主權,當司法迷思仍在審訊中影響受害人可信性,當商會管理層仍以形象管理取代風險管理,女性便會繼續在最需要制度保護的時候,被要求先顧全大局。真正的問題不是商會願不願意談這件事,而是它們是否仍打算用女性的沉默,去換取自己口中的「和諧」。
撰文:李立航 香港專業服務聯合會創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