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主權移交後的政治與法治震盪,電影《寒戰1994》提供了一個具備微觀政治學意義的文本。該片聚焦政治部解散、情報滲透與過渡期的權力布局,折射出殖民情報系統退場與新制度確立之間所產生的權力真空。從政治經濟學角度而言,國家安全並非抽象的意識形態,而是維持市場秩序與產權保護的基礎公共財。香港大學經管學院的實證研究指出,2019年起的社會動盪顯著增加了市場的交易成本並削弱了投資者信心,印證了政治防線失守必然導致宏觀經濟反噬的學術論斷。
制度轉換期的權力真空
歷史進程中的制度轉換往往伴隨著高度的脆弱性。皇家香港警察政治部在殖民時期實質承擔了政治控制與情報攔截的職能,其於1995年的解散,客觀上造成了主權移交初期的國安防護缺口。美國政治學家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Huntington)在政治發展理論中提出,當社會的政治參與擴張速度超越了政治制度化能力時,便會產生「制度化落差」(Institutionalization Gap),進而引發政治衰退與動盪。
在香港的過渡期與回歸初期,這種制度化落差為外部地緣政治勢力的滲透提供了結構性誘因。如同娜歐蜜・克萊恩(Naomi Klein)在《震驚主義》中所闡述的災難資本主義邏輯,危機與過渡期的混亂常被特定政治行為者利用,藉以推動極端且具破壞性的政治議程。在這種權力博弈中,政治投機者與外國代理人得以在法律的灰色地帶中尋求利益最大化,對本土的法治穩定構成了深遠威脅。
司法實踐與法理趨同:基於實證法學的檢視
歷史遺留的制度漏洞,最終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規範性重構。從實證法學(Positive Law)的角度檢視,香港高等法院於2025年底至2026年初對黎智英案的裁決(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一項「煽動」罪成,判囚20年),為《香港國安法》提供了關鍵的判例法(Case Law)基礎。
該判詞的實證價值在於,法庭確立了對「勾結」(Collusion)與「干預」(Interference)的定罪門檻與嚴謹的舉證標準。法庭透過審視資金流向、數位足跡與跨境通訊網絡,實質性地界定了何謂「請求外國實施制裁」的犯罪意圖(Mens Rea)與犯罪行為(Actus Reus)。此一判例打破了過去以言論自由為絕對擋箭牌的模糊地帶,確立了「實質性危害國家安全」的客觀檢驗標準。
進一步透過比較法學的實證分析,打擊外力干預的法理趨同(Legal Convergence)已是普通法系的共同實踐。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大幅度重構了國家威脅罪行的定義,並引入「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S),其對「外國勢力條件」(Foreign Power Condition)的寬泛界定,反映了現代國安法制向預防性司法(Preventive Justice)轉向的趨勢。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對勾結行為的懲治,以及第三十一條確立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正是將「國安防護網」從傳統物理邊界延伸至無形金融與代理人網絡的必然結果。
金融安全與國安防線:信託與財富管理的合規重構
在現代財富管理框架下,國家安全已與金融安全深度綁定 。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國際資金的自由流動不應被濫用為政治干預的金融管道 。特別是隨著香港即將全面實施CRS 2.0(共同申報準則升級版),離岸架構的「避風港」效應失效,稅務資訊的穿透審查與國安風險的盡職調查已形成合規上的雙重夾擊 。
為防範境外勢力利用信託結構隱匿資金或設立地下政治獻金網絡,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與私人財富管理機構必須落實以下深度的國安合規機制:
受託人的穿透式審查(Look-through Due Diligence): 針對私人信託公司(PTC)及離岸信託,受託人必須嚴格審查委託人、保護人及最終受益人(UBO)的政治背景與資金來源。消除「消極非金融實體」(Passive NFE)的資訊盲區,防止信託架構被外部勢力用作政治滲透的資金掩體 。
資產環束與用途動態監控(Ring-fencing and End-use Monitoring): 受託人須對信託資產的分配及跨境流向建立動態監測矩陣。借鑒反洗錢(AML)與反恐融資(CFT)的最高標準,確保家族辦公室或信託基金的對外投資、捐贈與公共倡議贊助,不會被異化為資助顛覆國家政權或協助地緣政治角力的載體 。
信託契約的國安防禦條款(National Security Safeguard Clauses): 在信託契約(Trust Deed)與意願書(Letter of Wishes)的頂層設計中,嵌入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合規保證與熔斷條款。若受益人或涉外合作方觸犯《香港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受託人須具備合法權限即時中止資產分配,並啟動內部異常通報機制。
對於專業服務與財富管理界別而言,忽視宏觀政治與法律風險無疑是重大的戰略誤判。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法定責任,更是確保產權保護與市場制度穩定運作的先決條件。唯有透過嚴密的企業合規與信託穿透機制,徹底截斷外部勢力的滲透鏈條,香港方能維持其高度制度化的法治體系與可持續的營商環境。
撰文:李立航 香港專業服務聯合會 創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