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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航:披著科技外衣的專業怠惰:香港法律界不能將判斷與責任「外判」給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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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2
李立航:披著科技外衣的專業怠惰:香港法律界不能將判斷與責任「外判」給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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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ial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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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確改變了法律工作的部分節奏。它可以在短時間內整理事實時序、草擬合約條款、歸納判例爭點、翻譯法律文件,甚至為合規團隊提供初步風險清單。對於面對大量文書、緊迫交易期限與跨境法律問題的律師而言,這種工具的吸引力不難理解。然而,效率的提升從來不是免費的。法律服務的價值,不在於機器能否寫出「像律師」的文字,而在於律師是否仍能掌握文件的每一項關鍵主張,並願意為其承擔專業責任。當一份法律意見、盡職調查報告或訴訟陳詞由 AI 協助產生時,真正的問題不是「AI 是否寫得流暢」,而是:律師是否已核實其事實基礎、法源依據與法律推理?

香港司法機構於 2024 年 7 月發布《法官及司法人員和支援人員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指引》,明確指出司法職能不得轉授 AI,所有司法決定必須由法官及司法人員獨立親自作出;使用者亦須了解 AI 的能力與局限,在依賴輸出前加以核實,並為使用結果承擔責任。香港律師會於 2024 年 1 月發表《人工智能對法律專業的影響》立場文件,同樣強調 AI 只是工具,律師仍須對工作質素承擔最終責任。這些原則無疑正確。但原則要成為專業文化,不能只靠聲明,而須落實為律師行、法務部門與法院可以執行的工作流程。

香港法院已發出的警示

有人或許認為,AI 幻覺只是外地法院的個別事件。香港近年的司法實踐卻顯示,風險已經進入本地法庭。在 2026 年的 Tung Lai Lam 同時代表 30 萬香港精神病患者 對 東網有限公司及另三人(HKDC 354)一案,無律師代表的原告廣泛使用 GPT-4o 分析案件,並向法庭引述 AI 的結論,指主審法官曾在過往判決中「承認文章煽動對平機會的仇恨」。法院審視證據及陳詞後,裁定有關指控沒有事實根據,並指出 AI 分析嚴重出錯;法官特別提醒,生成式 AI 應用於訴訟時可能產生「幻覺」,生成錯誤資訊或虛假內容。該案其後因原告表示不會再出席聆訊,並邀請法院駁回申索,而被法院視為終止申索的通知;法院並命令各方自負訟費。因此,該案的意義,主要在於法院對 AI 幻覺及未經核實陳詞的警示,而非就歧視爭議的實體問題作出完整裁決。類似問題亦見於 2025 年的 余瀚棠 對 中原地產代理有限公司(HKCFI 808)一案。高等法院法官批評,無法律代表的上訴人遞交「以人工智能的方式『堆砌』而成」的陳詞,內容空泛牽強,其所引加拿大法院案例亦不適用於香港法例的詮釋。在 2026 年的 Credit One Finance Ltd 對 Cheung Yiu Cho 及另一人(HKDC 1676)一案,法官發現次被告對案例的陳述與判詞內容不符;次被告其後承認,其提交的大部分陳詞由 AI 生成。法院最終拒絕接納該等陳詞,並警告訴訟人必須對其提交的法律論點承擔個人責任。這些案件未必全部涉及律師的專業失當,其中部分當事人更沒有法律代表。但它們共同說明一點:AI 的語言能力,並不等於法律知識;文字的自信語氣,也不等於事實與法源的準確。若連法庭使用者尚且會被看似完整的 AI 陳詞誤導,律師作為專業中介者,更沒有理由將核實責任外包給模型。

事實與法源風險:幻覺不能由客戶承擔

生成式 AI 最著名的缺陷,是所謂「幻覺」:模型可能以流暢、自信的語言,生成看似可信但實際上不存在的判例、錯誤引文、過時法例或虛構事實。這不是單純的「打錯字」,而是大型語言模型按統計關聯生成文字的內在限制。美國 Mata v. Avianca, Inc., 678 F. Supp. 3d 443 (S.D.N.Y. 2023) 一案,正正顯示律師若未經核實便將 AI 產生的虛構案例提交法庭,後果可以十分嚴重。該案中,律師提交的書面陳詞引用了由 ChatGPT 虛構的案例、引文及引註;在法院質疑後,律師仍未能適當核實或糾正,甚至一度堅稱有關案例存在。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屬有意迴避核實責任,並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11 條施加制裁,包括 5,000 美元罰款。香港法院近年的觀察,則使這項警示更具本地意義:AI 生成的陳詞可能空泛、牽強,甚至包含與判詞不符的案例陳述。必須釐清的是:AI 幻覺本身是技術風險;將未經核實的 AI 輸出直接寫入法律意見、盡職調查報告或法庭文件,才是專業失責。律師不能以「AI 這樣說」作為免責理由。凡涉及法例、判例、程序規則、事實主張或外國法律者,均應回溯至官方來源、原始判決、法定文本或經認證的法律資料庫核實。

保密與資料治理風險:便利不能凌駕保密義務

法律專業保密權是律師與客戶關係的基石。律師日常處理的,往往是商業機密、訴訟策略、交易底價、個人資料、監管調查資料,甚至涉及跨境制裁、反洗錢或刑事風險的敏感資訊。將上述資料輸入未經安全審核的公共生成式 AI,未必必然導致外洩,但其風險結構確實複雜:資料可能被傳送至境外伺服器;供應商的服務條款可能允許一定程度的資料處理;輸入內容可能被保留於系統紀錄;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客戶未必能及時知情或有效補救。香港律師會在立場文件中亦已指出,大量法律資料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因此對透過雲端服務使用 AI 時的客戶資料私隱及敏感資訊安全表示關注。更重要的是,香港目前尚無明確案例,直接處理律師將資料輸入生成式 AI 後,法律專業保密權或專業保密義務如何適用的問題。這種法律不確定性,本身便應促使律師行採取審慎立場,而非等待事故發生後才補救。因此,問題不應被簡化為「AI 一律不可用」,而應問:該工具是否經過資料安全與供應商盡職審查?客戶資料是否會被用於模型訓練?資料儲存及處理地點為何?能否刪除紀錄?是否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跨境資料傳輸要求?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布的《人工智能:個人資料保障的模範框架》,正是提醒機構須在採用 AI 時建立治理、風險評估及問責機制。

組織與問責風險:「人類覆核」不能只是按鍵確認

不少機構以「人類在迴圈中」(human in the loop)作為使用 AI 的安全保證。但若所謂覆核,只是前線人員在時間壓力下對 AI 結論按下「同意」,而無權限、無時間、無原始資料,也無足夠專業訓練去質疑輸出,這種監督便只是形式。真正的人類監督,至少須具備四項條件:

1.資訊:覆核人可取得原始文件、權威法源及 AI 使用紀錄; 2.能力:覆核人具備辨識法律風險、事實錯誤及邏輯跳躍的專業能力; 3.時間:工作安排不會令覆核淪為例行按鍵; 4.權限:覆核人可以修改、延後、拒絕或上報 AI 輸出,而不因「影響效率」受到不當懲罰。

若果機構一方面宣稱「人類最終把關」,另一方面卻以產出量、回應速度或成本節省作為唯一績效指標,便等於在制度上鼓勵形式化覆核。這不是科技問題,而是管理與問責問題。

律師會立場文件:正確原則下的未竟工程

香港律師會於 2024 年 1 月發表的《人工智能對法律專業的影響》立場文件,是本地法律界最早、也最具系統性的 AI 政策文件之一。它沒有採取「禁止使用」的保守立場,而是承認 AI 可用於時間紀錄、法律研究、合約審查及盡職調查等工作,並認為自動化重複工序有助律師專注於更高價值的工作。這種起點值得肯定。律師會明白,問題不是「法律界應否接觸 AI」,而是「法律界應以何種制度接觸 AI」。文件特別指出,大型語言模型本質上是統計模型,其回應建基於詞語出現的可能性,而非對真理或意義的理解;因此,模型可能出現「自我造假」,即所謂幻覺。這一判斷,與其後香港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對 AI 生成陳詞的批評互相呼應。

專業責任沒有因工具而改變

律師會立場文件最重要的規範主張,是重申律師的專業操守責任不因使用工具而改變。文件引述《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第一冊》原則 1.07,要求事務律師在使用資訊與通訊科技時,確保該使用不違反專業操守指引、執業指引或適用法律。文件亦引述原則 6.01,強調律師須具備足夠專業能力,並以認真、勤勉、快捷及有效的方式服務當事人。更關鍵的是,律師會明確指出:若律師依賴日益複雜的 AI 工具,便必須理解工具的運作方式、能力與限制,並按個別案件評估其產出的風險與利益。換言之,律師會已把「理解 AI」納入專業能力的範圍。這是正確的規範方向:律師不必成為工程師,但不能以「不懂技術」作為盲目採納 AI 輸出的理由。律師為工作質素承擔最終責任,因此必須能夠判斷應在多大程度上依賴某項工具。

保密與資料治理:原則已明,規則未足

律師會文件對保密問題的警示同樣清晰。它指出,大量法律資料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在雲端服務使用 AI 時,存在客戶資料私隱及敏感資訊保護的憂慮。文件更提醒,當事務律師與開放式 AI 模型互動時,輸入內容會被傳送至雲端服務供應商,並可能被用於模型的進一步訓練。這段分析直指法律實務的核心矛盾:AI 的效率,往往來自大量資料的輸入與處理;但法律專業的倫理,卻要求律師對客戶資料的流向、保留、使用及外洩風險負責。律師會因此主張,應就資料保護與管理、保安及安全性、透明度、披露及適當人類監管等問題,盡快協調制定道德指引。然而,文件在這方面的貢獻,主要是提出問題與改革方向,而非提供可直接執行的操作規則。例如,它未有具體說明:哪些客戶資料類別應被視為「禁區」;律師行應如何審查供應商的資料保留與訓練政策;跨境資料傳輸應符合哪些合約及技術保障;以及一旦發生資料事故,律師行應如何通報客戶與監管機構。這些正是其後律師行治理制度必須補足的部分。

培訓主張具前瞻性,但須避免流於認知層面

律師會文件另一項值得重視的建議,是將 AI 素養納入法律教育及持續專業進修。它建議律師至少應認識大型語言模型的基本運作、開放式與封閉式 AI 系統的區別、AI 的應用與限制,特別是幻覺問題及人類監督的重要性。文件亦提出,法學院應發展跨學科課程,結合法律、科技、商業技能、道德操守與個人能力;持續專業進修則應協助法律界了解最新科技發展,並提升業務管理能力。這些建議具前瞻性,尤其考慮到香港超過八成律師事務所屬獨資或僅由二至五名合夥人組成,資源差距可能令小型律師行在 AI 轉型中處於不利位置。但培訓不能止於「認識 AI 有幻覺」。若律師只上一堂概論課,卻仍不知道如何在具體文件中標示 AI 協助部分、如何核實引註、如何保存覆核紀錄,或如何向客戶披露 AI 使用安排,培訓便難以改變日常執業行為。真正的專業能力,應包括「拒絕使用不當工具」及「拒絕採納未經核實輸出」的判斷力。

三階段進路:方向正確,關鍵在第三階段

律師會提出「資訊—參與—實施」三階段模式:第一階段透過教育活動、調查及資源專區提高業界認識;第二階段與律政司、司法機構、法律教育提供者及研究機構合作,研究 AI 策略、道德標準及負責任採用方法;第三階段則計劃推出培訓課程,發布律師事務所負責任採用 AI 的道德標準與最佳方法,並在有需要時支持司法機構及政府制定指引、試點計劃與政策。這個架構的優點,是承認 AI 治理不能由單一機構完成,而須由專業團體、政府、司法機構、法學院及科技供應商共同參與。但其弱點亦在於:若第三階段的「道德標準」與「最佳方法」遲遲未能轉化為具體、可審計、可問責的執業要求,前兩階段的認識與討論,便可能停留在研討會與立場聲明的層次。

香港目前需要的,正是一份更具操作性的律師行 AI 使用指引,至少應包括: 1.高、中、低風險法律工作的分類; 2.可輸入、限制禁止輸入的資料類別; 3.AI 輸出的核實責任人與核實標準; 4.高風險工作的紀錄保5.存及覆核簽署要求; 6.客戶披露與同意的適用情境; 7.供應商盡職審查及資料事故應變程序; 8.違反內部 AI 政策的內部問責與紀律後果。

律師會指引的真正考驗 律師會立場文件的最大價值,在於它沒有把 AI 視為單純的效率工具,也沒有把法律專業的回應簡化為道德譴責。它正確地指出:AI 應用於司法時,應增強而非取代人類判斷;AI 也不應被推廣為「自助法律諮詢服務」。但立場文件同時暴露了一個制度缺口:香港已有「AI 應審慎使用」的共識,卻尚未有一套足夠具體、適用於不同規模律師行的執業標準。律師會已經指出問題所在,也提出了正確方向;下一步,應是把「負責任採用 AI」由原則性呼籲,轉化為律師行可以執行、監管者可以審查、客戶可以理解的專業紀律。 _ 司法機構指引與香港制度的整體進展_

香港並非沒有制度回應。司法機構的指引已要求法官及司法人員保持審慎、核實 AI 資訊、維護資訊安全與保密,並避免不加批判地採納可能存在偏頗、錯誤或幻覺的輸出。指引亦承認,AI 在整理與摘要資訊、草擬演講稿或簡報、法律翻譯及行政文書等工作上可能有用,但一般不鼓勵依賴 AI 進行法律分析或實質法律判斷。律政司亦於 2025 年初成立「推動法律科技發展諮詢小組」,研究 AI 在法律界的應用;「電子版香港法例」網頁其後更新版權政策,容許在符合條款的情況下,將法例內容應用於 AI 訓練及服務。這些發展顯示,香港並不排斥法律科技,反而開始為 AI 在法律體系中的應用創造政策與資料基礎。但政策基礎不等於執業紀律。香港目前仍須回答以下實務問題:哪些工作可以使用 AI?哪些資料絕不可輸入?AI 輸出須由誰核實?核實後如何留下可審計紀錄?若 AI 協助產生錯誤,責任如何在律師、律師行、科技供應商及客戶之間分配?在這些問題得到制度化回答之前,「審慎使用 AI」仍可能只是一句正確但難以操作的口號。

四項可執行的專業底線

香港法律界應建立以下四項制度性要求。它們不應被理解為排斥 AI,而是讓 AI 在受控範圍內服務法律專業。

第一,強制權威核實。 凡 AI 協助產生的法例、判例、程序規則、外國法律或事實主張,均須回溯至官方或權威來源核實。高風險文件,包括法律意見、訴訟文件、盡職調查報告、監管申報及合規建議,更應設立「二次核實」程序,由具備相關專業經驗的律師確認關鍵引註與結論。香港法院已表明,訴訟人須對其提交的法律論點承擔個人責任;律師更不應將此責任轉嫁給模型。

第二,保存可審計紀錄。 就高風險工作,律師行應保存適當的 AI 使用紀錄,包括所用工具、主要提示內容、重要修改、核實來源及最終覆核人。紀錄範圍須與保密義務及資料最小化原則取得平衡,不應無差別保存客戶機密;但其目的必須清楚:當錯誤發生時,機構能夠重組判斷過程,釐清責任,並改善制度。

第三,實施資料分級與工具審查。 律師行應按敏感程度將資料分級,並明確規定哪些類別絕不可輸入公共或未經審核的 AI 工具。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訴訟策略、個人資料、監管調查或跨境敏感商業資訊者,只應使用經安全審核、合約保障清晰、資料流向可控的企業級方案。工具採購不應只看功能與價格,亦應審查資料保留、模型訓練、加密、存取控制、審計紀錄及事故通報安排。

第四,確保實質人員否決權。 在涉及人身自由、刑事定罪、權利剝奪、兒童保護、移民、紀律處分或其他高風險決策的 AI 應用中,人員必須擁有實質否決權。所謂否決,不是形式上「不採納」,而是須附理由、留紀錄,並可觸發進一步人工審查或上訴機制。機器可以提供風險評分或初步分類,但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應被起訴、羈押或剝奪權利。

結語:專業自主,而非技術拒斥

生成式 AI 不會因為法律界的一紙禁令而消失,也不應因為一時的效率誘惑而取代法律判斷。真正成熟的專業態度,是承認工具的力量,同時劃清工具的界限。香港法院已經以具體案件提醒社會:AI 生成的陳詞可能包含錯誤、虛構或與判例不符的內容;司法機構亦已明言,司法決定不能交由 AI 代行。律師會則提醒業界,技術進步不改變律師的專業、倫理責任與核心價值。律師的價值,不在於比機器打字更快,也不在於大量生產看似精緻的文字,而在於能夠辨別何者為事實、何者為推論、何者為風險、何者仍屬不確定。律師應敢於向客戶說:「這一點尚未確定」、「此一引註仍須核實」、「在現有資料下,不宜作出如此結論」。這種克制,正是法律專業最珍貴的紀律。若香港法律界將核心判斷、保密防線與問責擔當拱手「外判」給模型,失去的不只是競爭優勢,更是法律專業存在的正當性。機器可以協助律師思考,但不能代替律師負責;可以加速文書工作,但不能承擔法律判斷背後的千鈞重擔。

撰文: 李立航 香港專業服務聯合會創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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