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地近日公布《人工智能擬人化互動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國家網信辦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並訂明於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這不是一般性的技術指引,而是全球首個專門針對 AI 情感陪伴場景的國家級監管規則,對人工智能「擬人化」濫用作出一次明確的法律劃線 。今日的風險,早已不是 AI 會不會「答錯」,而是它會否以人的面孔、人的情感,去包裝機器的邏輯,進而偷換用戶判斷、侵蝕人格自主,甚至擾亂公共秩序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看,這種危機若不及早處理,等到市場自行糾正,外部化的社會成本往往已難以彌補。
擬人化不是中性設計,而是關係操控
很多人把「擬人化」說成產品體驗優化,但這種說法過於天真。學者 Julian De Freitas 與 I. Glenn Cohen 在頂級期刊《自然—機器智能》發表關於 AI 伴侶情感風險的研究指出,擬人化互動會放大依附、誤認與情緒投射,令用戶把本來屬於工具的系統,錯認為值得信賴的關係對象,形成一種難以逆轉的「失能性情感依賴」(dysfunctional emotional dependence) 。一旦心理預期被商品化,法律就不能再只談功能,必須談責任。新加坡國立大學研究員 Wong Yi Thong 與 Manvi Rathod 亦明確指出,AI 陪伴服務雖然可舒緩孤獨、支援長者,但同時帶來私隱外洩、情感操控與心理依賴等複合風險 。若平台以「陪伴」作招徠,卻在設計上誘導沉迷,並以數據回收作商業變現,那麼它就不再只是科技服務,而是需要被嚴格審視的高風險商業行為。
從內地立法到香港《指引》的治理邏輯對比
探討人工智能治理,香港必須有自身的戰略對位。對比國家此次頒布的《辦法》,香港數字政策辦公室(數字辦)早前公布的《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及應用指引》展現了另一種治理哲學 。香港《指引》以風險為本,將 AI 系統劃分為「不可接受風險、高風險、有限風險及低風險」四個級別,涵蓋個人資料私隱、知識產權、犯罪防治、真實可信及系統安全五大維度 。兩地的監管邏輯雖有差異,但目標殊途同歸。內地的《辦法》採取「場景切入、一次到位」的預防式監管,特別是條文中最具倫理張力的一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虛擬親屬、虛擬伴侶等虛擬親密關係服務」 。這等於官方直接承認,市場正在利用兒童的情感真空來謀利。相比之下,香港《指引》作為一套不具備直接刑事約束力的框架,更依賴企業設立內部專責團隊、進行評估及合規審查的「自我認證」與透明度要求 。這引申出一個核心的合規挑戰:內地法規具有剛性底線,而香港《指引》提供了彈性評估框架。當企業處理跨境科技業務時,只要將產品包裝成「智能助理」而非「情感陪伴」,是否就能規避內地「持續性情感互動」的監管 ?這種依靠企業自我申報的邊界漏洞,正是未來大灣區 AI 規則銜接必須解決的痛點 。
比較法視角下的制度成本
現時輿論常言「AI治理已成國際焦點」,但缺乏具體對比會令論述空洞。除了中港兩地,美國加州 SB 243 法案僅要求平台提醒未成年人休息並標示 AI 身份,賦予受害者事後訴訟權,卻未敢直接禁止虛擬親密關係本身 。歐盟《AI法案》雖有嚴格規範,但高風險系統的主要合規義務已被延後至2027年 。內地立法在預防未成年人心理依賴上,走得比加州與歐盟更遠 。這釋放了一個明確的訊號:任何試圖進入內地市場的跨境教育科技、長者陪伴及內容平台,都必須將算法審核與風險分級納入產品設計前端,不能再以「矽谷標準」作為擋箭牌 。
商會與專業服務界的「數實融合」使命
對香港企業而言,這部新規不是遙遠的內地新聞,而是直接決定市場准入的底線。凡涉跨境 AI 營運的企業,必須同步對照內地《辦法》的禁令與香港《指引》的風險分級機制,建立「雙軌合規」架構 。作為全港商會及專業服務界的代表,我們認為香港不應只甘於做被動的「規則跟隨者」,而應發揮普通法制度優勢,成為大灣區人工智能監管的「制度轉譯者」 。商會可以牽頭建立一個涵蓋法律、金融及科技界別的「跨境 AI 合規聯盟」,協助本地及國際企業理解內地紅線,同時為內地企業「借港出海」提供符合國際標準的信託及法律結構 。香港在推動「數實融合」的過程中,不僅要提供算力與資本,更要提供制度與法治的確定性 。人工智能可以很聰明,但聰明不能凌駕法律,更不能凌駕人。真正成熟的市場,不是看誰先盲目衝鋒,而是看誰懂得在倫理與法規的紅線前精準停步。
撰文:李立航 香港專業服務聯合會創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