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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煜男:巴塞爾暮光中的比特幣

伴隨中美洲國家薩爾瓦多通過立法,將比特幣作為其法定貨幣(legal tender),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即時發出諮詢文件《對銀行加密資產敞口的審慎處理》(Prudential treatment of banks’ cryptoasset exposures),諮詢期截至21年9月10日。 曾經被批評老化的巴塞爾委員會,認為加密資產及相關服務的增長,會觸發金融穩定方面的考量,並提升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營運風險(欺詐和網絡風險)、洗錢和恐怖分子融資風險、法律和聲譽風險等。委員會早在2019年3月就已經刊發新聞簡報,提示有關風險,並針對銀行經授權並決定收購加密資產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一系列最低標準的監管期望。2019年12月,委員會刊發了討論文件,就一系列與加密資產審慎處理的問題徵詢持份者的意見。 此次諮詢文件中有幾點值得關注: 一是對加密資產的定義,是基於加密學和分佈式帳簿或類似技術的私有數字資產,而數字資產是價值的數字化表現形式,可以用以支付或投資目的,或獲取商品或服務。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往往有人出於無知或者刻意,妖魔化加密資產。 二是明確針對加密資產審慎處理的原則,即“相同風險,相同行為,相同處理”原則,也就是說相對於現有巴塞爾體系內監管的“傳統資產”,出於技術中立的原則,並不會對加密資產有差別待遇;“簡單化”原則,就是說對於目前尚在發展初期的加密資產的市場,技術和相關服務,有關的審慎處理應該簡單和謹慎對待。這裡說的不是簡單粗暴的一刀切的禁令方式; “最低標準”原則,委員會表明其設立的審慎處理標準是針對在國際上活躍的銀行的最低標準,各法域可以自行設立更嚴苛的標準。國際組織的作用一直也是推廣最優模式(best practice),而不影響個別國家或地區的具體法制政策。 三是將加密資產分為通證化的傳統資產(比如通過分佈式帳簿或類似技術發行的非實體證券), 具備穩定機制的加密資產(比如所謂的“穩定幣”),和其他的加密資產分類(比如比特幣),並施加漸趨嚴苛的信用和市場風險要求。比特幣的風險權重是最高級別的1250%,考慮到最低資本充足率8%的要求,這就意味著,銀行持有1個比特幣,就要持有1個比特幣等值的資本。也就是說,銀行不能因為持有高風險的加密資產,而令儲戶或優先級的債權人受到任何損失!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資產,進入巴塞爾協議下銀行監管體系,可以說是被官宣進入銀行的報表,從零到一。加密資產風險重大,但起碼是可監管、受監管的。 上次讀巴塞爾協議,好像空氣和鬱金香都還沒有進入銀行的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