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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鳳儀:加密貨幣是貨幣 還是數字資產?

對於加密貨幣,不少人開始認為需要加入某程度的監管制度,以期繼續發展;美國更在積極考慮該如何監管時,引發了對其「本質」的辯論——究竟加密貨幣是錢?是商品?還是證券、期貨? 2010至2012年是加密貨幣的發展前期,原有設計乃以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的去中心化功能,取代受信任第三方(Trusted Third Party)。最初加密貨幣亦僅作為虛擬世界的一種支付形式,符合「貨幣」的一般定義。   最怕改錯名   隨著市場持續增長,幣種越增越多,加密貨幣開始演變成投資工具,搖身一變成為「數字資產」,不再純粹是一種支付形式。加密貨幣被稱之為「貨幣」,性質卻是「數字資產」,是謂「名不正」。由於加密貨幣最初的設計並非是金融產品,近期出現崩盤現象,實在不足為奇。   加密貨幣現時所面臨的寒冬期,更是令人回想起當年雷曼爆煲的情況。雷曼最有名的產品是「迷你債券」,洋名叫「Minibond」,被稱之為「債券」,同樣是名實不副。當年推出認購的時候,大家「望文生義」,認為這是入場較易的債券,零售銀行也提供分銷業務。正因為「改錯名」加上銀行櫃台有售,大家都以為迷你債券就是類似定期存款般的定息低風險金融產品。   迷你債券的教訓   但事實上,迷你債券是未評級的結構性債務工具,與一籃子六至八個參考實體(主要是知名上市公司)的信貸挂鉤。產品內的抵押品在每個系列中都是分開的,當中包括了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的債務義務,和後來的AAA級抵押債務憑證(CDO)。對於大多數系列,發行人還與掉期交易對手簽訂了互換及掉期安排,而該交易對手也是與雷曼關聯的。在如此的產品結構下,一旦雷曼破產,便出現了骨牌效應。   2008年9月雷曼爆煲,對全球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造成了嚴重打擊,隨之而來的金融海嘯更是經常被描述為「百年一遇」的危機。世界各地開始了一連串適用於銀行銷售、與雷曼相關的迷你債券和結構性金融產品的監管制度。以香港為例,銀行在分銷槓桿結構性產品時,便採用了不同制度及做法,如產品盡職調查 (Product Due Diligence)、合適用性評估 (Suitability) 及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指導等等。   話說回來,現時美國對加密貨幣是貨幣還是證券(Securities)仍在激烈辯論。特別的是,有部分人士認為加密貨幣是一種價值形式,屬於「商品」(Commodities),應該由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篇幅所限,究竟加密貨幣應該被定義作什麼? 美國現時如何定性及監管加密貨幣? 當中的爭辯以及新法案的內容,將在下期詳加探討     撰文:周鳳儀 香港監管科技協會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