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能稅務合夥人 | 鄺發炫。

商事動態

稅務專家: CRS全球實施 | 中小企宜重檢稅務

在環球經濟不穩下,中小企業對外應付經營環境的劇變,在內部,則要同時面對成本及稅務的新挑戰。有稅務專家指出,隨著近年全球近百個稅區開始實施CRS(共同匯報標準),希望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逃稅,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地亦開始就CRS 立法,企業日後較難以透過離岸公司在海外營運以達至避稅效果。 漢能稅合夥人鄺發炫提到,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與薩摩亞等地區是著名離岸公司的註冊地點,亦稱「避稅天堂」,不少主要業務設於香港的公司,只要於這些國家成立和註冊,也自稱為離岸公司,過往或可達到不公開股東身份以及其利潤不需繳納稅付的目的,惟這些優勢可能在近年的「共同匯報標準」(CRS)以及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經濟實質法案」(Economic Substance Law)後逐步減退。鄺發炫解釋,港企有不少均以離岸公司方式註冊,使用離岸公司作營運主因,一般包括隱藏股東身份、不用準備年度財務報表及提交審計報告。「以離岸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在轉讓時亦可減低印花稅等成本。實施CRS後,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逃稅,實施後不同稅區之間可交換稅務信息,所有離岸公司均無所遁形。」 另一方面,他指出,過往法例本來亦有規定離岸公司需要在主要營運地區報稅及交稅:「過往因為未有交換稅務信息渠道,稅務局不知道有離岸公司在港實際營運,才造成『不用交稅』的錯覺。」在「經濟實質法案」立法及實施後,在港的離岸公司除非能向註冊國家提交報稅及交稅的證明,否則其資料會轉交稅務局。若不報稅或不交稅可能涉及罰款及刑責,對在港實際營運及擁有資產的離岸公司影響最大。鄺發炫建議,這些公司可以利用離岸公司在港註冊公司繼續營運,向稅務局報稅;公司亦可選擇在港開設另一公司營運,以減低以往離岸公司的稅務風險。 在現行市況下,中小企除關注CRS外,鄺發炫指出,建議趁市況淡靜,考慮重組企業及業務組合,重新審視企業的各項稅務安排,善用政府提供各項稅務優惠,以達致最理想的「扣稅」或「避稅」效果。 「共同匯報標準」(CRS)info 「共同匯報標準」(CRS)就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及20國集團(G20)推出的一套互換稅務資料準則,參與的稅務司法管轄區或國家旗下金融機構都必須遵守,將非本地稅務居民的財務資料交予當地稅務機構,再與其他參與國或稅務區域互換資料,運作類似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