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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堂地


撰文:林筱魯(資深規劃師,古物諮詢委員會主席)

每當要發展新界地區,不論是政府還是發展商的項目,規劃過程中難免產生種種爭議,但真正的矛盾卻離不開收地議價賠償時的利益問題。一般私人土地買賣,只要買賣雙方談妥條件,隨後依約履行便可,然而一但涉及祖堂地的轉讓,不單手續繁複,更好像披上了一層神秘色彩。

事實上只要稍稍理解中國的文化習俗,便不難明白箇中情況。華南地區往往有「太公分豬肉」一說。如何分是其次,首要問的是豬肉何來?誰是太公?

按照傳統,姑勿論在村還是在鎮,家中或族中長輩總會將田產物業分給子裔繼承;亦會將部份田業留下,稱為蒸嘗祀田,以租息所得應付家族春秋二祭和維持公業的燈油火蠟等長期支出;春秋二祭當中的牲禮供品,自必少不了「豬肉」。公業的管理則由各房輪流負責,一概不得買賣。

祖堂司理制度 宗族傳承

新界圍村的習俗,由來亦如是。祖堂地俗稱阿公地,是指新界原居民承繼祖先而集體擁有的土地。祖,指的是以宗族或世系「開基祖」為名的宗族組織,而祖地則是由其男性子孫(不包括立業者的兄弟及其子裔)繼承的公業;堂,指的是由遷移別處開村或落籍的宗族房長建立新族群,雖成為該族群的開基祖,但為了維持與其原族的淵源關係,便以「堂」的名義成為該新宗族之祖,可以由多名族中兄弟或是公司社團名義成立,堂地的受益人可以涵及族中有血緣關係的男丁。祖和堂的田業,都是由其組織內部推選德高望重者作為司理負責管理。

尊重習俗之餘,現代社會的運作必須有法可依。現時本港約有近7000個祖堂,選出的司理都記註在民政署的名冊中。若祖堂擁有田產,司理的名字則會註入相關契內,而司理只是祖堂公業的代理人而非擁有人。根據《新界條例》,若要出售祖堂地,既須得到司理一致決定,亦同時須先得到當區民政事務專員同意。事實上,不少祖堂在出售公業時需要所有持份男丁同意才能執行。不難想像在家族繁衍,人丁興旺的祖堂,要取得一致共識並不容易。雖然曾有新界名人豪言:「俾夠錢的話,祠堂也可以賣」,但筆者並不相信這是一個人能說了算的事情,而過往因司理行使其權力而引發族人爭議和訴訟的案例並不罕見。

黃維則堂 曾是長洲最大地主

要說有影響力的祖堂,長州的黃維則堂是最佳例子。清末時,黃維則堂已得到清政府授予長洲的管理權。政府每年徵收的地稅,皆由黃維則堂代收,兼得其半。而土地買賣按揭,都需要取得黃維則堂同意方能成事。1995年前,黃維則堂可算是長洲的最大地主,曾是長洲九成私人土地的註冊業權人。直至前立法局於1995年《集體政府契約(長洲)條例》通過後,終止政府批給黃維則堂的集體官契,其影響力才消退。

新界以外也有祖堂,九龍城衙前圍的主要祖堂是吳成達祖和吳日玄祖,早在15世紀初立村時便已存在。雖然政府在戰後政府徵收了大部份村中土地,吳成達祖仍然管有的嘗產有吳氏宗祠和至德公立學校,以及和陳、李兩姓共同擁有的天后宮、三姓祖屋和鄉公所,是研究香港本土歷史時不能忽視的案例。畢竟,早於清政府在1898年被迫跟英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之前,新界這名稱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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