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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報告: 博奇環保 (2377 HK)


博奇環保成立於2002年,並曾於2007年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主板一部首次公開發售,後由於日本證券市場衰退且日本上市維護費用高昂等原因,於2012年從東京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主要業務爲烟氣處理綜合服務,是中國烟氣處理行業的首批獨立參與者,項目主要涵蓋項目設計、設備采購及設施建設,烟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以及特許經營業務。其業務範圍廣泛,遍及中國30個省、市、自治區,並在擴展海外業務,包括歐洲、南亞、拉丁美洲、非洲及東南亞。截止到2016年末,按投運累計裝機容量計,博奇的脫硫及脫硝EPC業務在國內獨立烟氣處理服務商中分別位列第一名和第四名;按投運累計容量計,博奇爲第三大脫硫及脫硝特許經營業務服務提供商。公司標志性項目包括山東魏橋濱州4×135MW機組自主研發臥式濕式電除塵器項目,的山東壽光2×1000MW機組脫硫項目等。

 

公司的研發及技術能力較爲優秀,現階段其技術可以實現脫除二氧化硫效率達到約99.8%及脫除氮氧化物效率達98%,均領先於國家「超低排放」的技術要求。另外,公司先後建立了全工况仿真機培訓基地、物模流場試驗室、海水脫硫熱態實驗平臺和研發試驗等,目前在中國擁有49項專利,並在中國境外擁有兩項專利。與此同時,博奇環保也與日立(中國)有限公司、韓國Nara Power Co., Ltd.、美國Nrgtek Inc.及The Chemithon Corporation就新技術引進和合作開發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强化研發實力。

 

盈利表現

公司收入較爲穩定,但2017年有所下降,2014年至2016年三年,收入分別爲人民幣12.39億元,13.51億元,13.53億元,三年複合增長率爲4%。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公司收入達人民幣7.98億元,同比下降12.7%,主要原因爲環保設施工程業務分部收入减少44.7%至人民幣2.6億元,佔總收入的32.7%。不過該减少部分被公司2017年新增的大型發電設施運維項目收入所抵消。其2017年前九個月運營與維護業務收入同比增長82.1%至人民幣3億元,佔總收入的37%。此外,公司特許經營分部收入同比下降7.1%至人民幣2.2億元,佔總收入的27.7%,主要原因是BOT項目的建造已於2016年完成,從而導致2017年建造BOT項目所得收入减少。由於公司環保設施工程業務的銷售及服務成本减少,新建的大型發電設施運維項目的毛利率較高,及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後經營若干BOT項目所收取的服務收費增加等原因,使2017年毛利增加較爲明顯,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九個月毛利率分別爲16.1%,18.2%,18.8%和27.2%。

 

另外,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前九個月淨利潤分別爲人民幣1.04億元,人民幣1.38億元,人民幣1.52億元,人民幣1000萬元,若排除公司B類股份及C類股份的公允價值虧損,其2017年前九個月淨利潤爲人民幣1.4億元,同比增加50%。集團預計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虧損不超過3,800萬元人民幣,每股未經審核備考估計基本及攤薄虧損不超過人民幣0.06元。若排除年度B類股份及C類股份的估計公允價值虧損,其2017年年度估計溢利將不少於約人民幣2億元,同比增加28.3%。

 

集團未來的發展策略

1)把握國家「超低排放」政策帶來的市場機遇,進一步覆蓋烟氣處理全産業鏈,密切關注非電行業烟氣治理市場的發展。2)順應國家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趨勢,發展特許經營及運營與維護業務,繼續優化業務結構。3)借助「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實施,進一步拓展海外市場,如土耳其、塞爾維亞、印度、印度尼西亞、越南及巴基斯坦。

 

主要企業風險

  • 環保行業的發展受中國政府政策的影響較大,相關政策的不確定性甚至是政策轉向,將對公司業務起到較大影響。
  • 由於公司環保業務主要針對燃煤發電廠,燃煤發電裝機容量的擴充放緩,或國內經濟增長放緩導致的發電量降低將對公司業務增長起到不利影響。
  • 公司於2016年12月與廣東華厦電力及陽西電力訂立陽西管理服務協議,公司承擔建設改造機組的費用。如果有關「超低排放」補貼的中國法規政策變動或陽西電力拒絕遵守陽西管理服務協議,公司可能無法彌補改造機組的建設成本,此情况下公司將受高達約人民幣36百萬元的投資虧損,相當於截至2016年年度純利的23.7%。
  • 公司的客戶基礎比較集中,截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全年以及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九個月,公司對五大客戶的銷售額合共分別佔其總收入的52.3%、50.0%、46.0%及54.3%。若客戶關係改變,或客戶財務情况出現不利變動,對公司業務影響較大。

 

 

權益披露
分析師嚴涵 (CE: BFN097)及其關連人士沒有持有報告內所推介的證券的任何及相關權益。
分析師黎穎彥(CE: BLP002)及其關連人士沒有持有報告內所推介的證券的任何及相關權益。

 

披露:此研究報告是由南華資料研究有限公司的研究部團隊成員(“分析員”)負責編寫及審核。分析員特此聲明,本研究報告中所表達的意見,準確地反映了分析員對報告內所述的公司(“該公司”)及其證券的個人意見。根據香港證監會持牌人操守準則所適用的範圍及相關定義,分析員確認本人及其有聯繫者均沒有(1)在研究報告發出前30日內曾交易報告內所述的股票;(2)在研究報告發出後3個營業日內交易報告內所述的股票;(3)擔任報告內該公司的高級人員;(4)持有該公司的財務權益。分析員亦聲明過往、現在或將來沒有、也不會因本報告所表達的具體建議或意見而得到或同意得到直接或間接的報酬、補償及其他利益。

南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南華金融”)可能持有該公司的財務權益,而本報告所評論的是涉及該公司的證劵,且該等權益的合計總額可能相等于或高於該公司的市場資本值的1%或該公司就新上市已發行股本的1%。一位或多位南華金融的董事、行政人員及/或雇員可能是該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南華金融及其管理人員、董事和雇員等(不包括分析員),將不時持長倉或短倉、作為交易當事人,及買進或賣出此研究報告中所述的公司的證券或衍生工具(包括期權和認股權證);及/或為該等公司履行服務或招攬生意及/或對該等證券或期權或其他相關的投資持有重大的利益或影響交易。南華金融可能曾任本報告提及的任何機構所公開發售證券的經理人或聯席經理人,或現正涉及其發行的主要莊家活動,或在過去12個月內,曾向本報告提及的證券發行人提供有關的投資或一種相關的投資或投資銀行服務的重要意見或投資服務。南華金融可能在過去12個月內就投資銀行服務收取補償或受委託及/或可能現正尋求該公司投資銀行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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