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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
李立航:可證偽、合理疑點與刑事公義——論《Court!》第三單元謀殺案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的適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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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9
李立航:可證偽、合理疑點與刑事公義——論《Court!》第三單元謀殺案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的適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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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ial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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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第三單元之所以引人入勝,不僅因為情節多重反轉,更因為它精準觸及刑事審訊中最困難的問題:在記憶不可靠、證供可變、客觀證據未必完整的情況下,法庭究竟如何處理「真相」與「證明」之間的距離。劇中圍繞楊依婷被控殺害林家齊的案件,透過創傷記憶、延遲作供、時間線矛盾與法證細節,展示了刑事法並非直接裁斷歷史真相,而是在有限證據下判斷控方是否已將案情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

若以哲學家 Karl Popper 的可證偽理論作為切入點,則更能理解該劇為何會令人產生一種既合理、又不安的法理感受。Popper 指出,經驗世界中的命題難以被最終「證明」為真,但卻可以因與事實相矛盾而被「證偽」;一個命題愈能承受反證挑戰,理論地位才愈穩固。 此一觀點雖源於科學哲學,卻對刑事審訊具有高度啟發性,因為刑事定罪本來就不是對某一敘事作形而上的絕對確認,而是檢驗控方提出之案情版本,能否在證據與盤問之下仍保持內在一致並排除合理替代可能。

從劇情層面而言,第三單元的案件核心,在於一名財務公司職員於案發一年後主動作供,聲稱曾見到與案發當日相關之情節。其證供在楊依婷最初被控謀殺時,一度對其有利,並影響法院最終僅裁定誤殺;然而當案件進一步受到上訴層面檢視時,同一份證供卻因可能記錯日期而被質疑失去效力。這一安排極具戲劇心思,亦深刻指出證據法上一項不容忽視的現實:證人並非錄影機,記憶尤其在經過時間流逝、情緒干擾及事後敘事重組後,極可能出現偏差。

楊依婷本人的記憶問題,更令案件蒙上一層認知不確定性。若其確曾受創傷或精神狀態受損,則其供述未必只是單純的虛假陳述,而可能是記憶碎片、情緒投射與自我重構的混合產物。在這種情況下,法庭面對的不再只是「她有否說謊」,而是「她是否連自己也未能準確知道曾發生何事」。正因如此,《Court!》第三單元實際上把證據法、刑法與認知心理學交疊起來,使案件不只是問誰是兇手,而是追問法律可否在記憶不穩定的世界中仍維持其判斷正當性。

Popper 的可證偽理論在此正好提供一個精確的分析框架。控方在刑事案件中的任務,從來不是建構一個最完整、最動人的故事,而是以證據鏈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主觀意圖及犯罪構成要件,直至排除合理疑點為止。相對而言,辯方的角色不是提出另一個必然為真的故事,而是指出控方案情中存在可被反證、無法自洽或不足以排除其他合理可能的地方。因此,辯方在某種意義上確實較接近 Popper 所說的「證偽者」:只要能有效指出某項關鍵陳述與客觀事實不能同時成立,便足以搖動控方的定罪基礎。

劇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正是楊依婷後來聲稱自己曾刺林家齊心口兩刀,但現場並無相應血跡,死者亦無刀傷。若此兩組事實俱成立,則她的自白內容便與法證結果互相矛盾,不能同時為真。從 Popper 的角度看,這不是因為法院已經知道真正死因是甚麼,而是因為一個具體陳述已被可觀察事實推翻;從刑事法角度看,這代表該自白欠缺可靠性,不能單獨作為定罪的穩固基礎。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把 Popper 的「證偽」思想直接移植到刑事審訊,亦須保持方法論上的克制。哲學上,一個理論被反例推翻,即告失敗;但法律上,控方個別論點被推翻,並不當然導致整體案情全盤崩潰,因為法庭看的不是單一命題,而是整體證據網絡能否支持犯罪元素成立。若控方仍可透過血漬分析、DNA、死者傷勢、兇器來源、指紋、通訊紀錄、現場重構及被告行為表現等多項證據彼此印證,則單一矛盾未必足以造成合理疑點;反之,若整體證據只能支持推測,而不能支持排他性的結論,則即使法庭對被告有所懷疑,仍不得定罪。

這正帶出香港刑事法最基本、亦最容易被誤解的一項原則,即無罪推定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控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並將罪行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若任何犯罪元素仍存在合理疑點,被告便應獲判無罪。這裡所稱的「合理疑點」,並不是任何想像中的可能性,也不是辯方憑空提出一個情節便足以成立,而是必須建基於證據、邏輯與常理之上,使審裁者不能在理性上確信被告有罪。

若把此原則放回英美法系的歷史脈絡,便更能理解其規範意義。英國普通法在十八世紀末逐步形成現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而 Blackstone 在《英格蘭法釋義》中提出「寧縱十名罪犯,不枉一名無辜者」的著名表述,正反映國家刑罰權應受嚴格抑制的法治理念。其後,這一思想不但影響英國刑事法,也深刻塑造美國刑事司法傳統,並與「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定罪標準緊密結合,成為英美法系處理錯判風險的核心價值之一。

英國法上的重要發展,常被歸納為 Viscount Sankey 在 Woolmington v DPP 一案中所說的刑事法「金線」:除法律明文例外,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該原則不可任意削弱。此後,即使英國議會在特定法例中容許某些舉證責任倒置,法院仍普遍強調,被告所承擔者通常應僅為證據責任,而非說服責任,否則將與公平審訊及無罪推定原則產生緊張。 美國法則進一步把此一原則憲法化,透過正當法律程序與陪審團審判傳統,把「合理疑點」標準提升為防止錯誤定罪的制度性屏障。

然而,英美法系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並非全無實際局限。

第一,現代刑法日益複雜,涉及毒品、金融、國家安全、規管性犯罪等範疇時,立法機關有時會設置推定條文或部分反向舉證安排,使被告需就某些抗辯事實提出證據,從而在操作層面削弱傳統原則的保護力。

第二,陪審團或事實裁判者對「合理」的理解未必一致,故「合理疑點」雖是高標準,實際上仍受社會氛圍、案件性質、媒體壓力及人性直覺影響。

第三,法證科學的發展一方面提升了事實判斷精確度,另一方面亦容易製造一種「科學即確定」的錯覺。若審判者過度依賴單一法證結果,而忽略其解釋空間、採樣限制或證據鏈缺口,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雖在形式上存在,實際上卻可能被技術權威感所稀釋。

第四,在輿論高度聚焦的案件中,社會往往以道德确信取代法律确信,令法院維持高門檻證明的制度角色更為困難。

因此,劇中最值得討論的,不是這一原則是否正確,而是其在戲劇呈現中有否被過度延展,以致令人誤以為辯方只需製造任何細小空隙,即可令控方案情瓦解。若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理解為只要存在一個未被完全排除的抽象可能,法庭便必須宣告無罪,這便是對刑事證明標準的誤解。 法律所保護的,是合理疑點,而不是幻想性疑點;是有證據支持的替代可能,而不是純為脫罪而建構的敘事性煙幕。

從這個角度看,《Court!》第三單元確有某程度上的戲劇化傾向。它突出辯方只要發現控方敘事一處裂縫,便足以扭轉審訊走向,這雖然準確捕捉了抗辯工作的攻防節奏,但若觀眾忽略「整體證據評價」的要求,便容易產生一種印象:刑事法是在獎勵最善於拆解故事的人,而非尋求最接近事實的結論。 此種印象若被無條件接受,便會導致對刑事程序正義的誤判,甚至將「程序保障」誤視為「技術性脫罪」。

但另一方面,若因此反過來批評「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導致公義受損,亦未免失之偏頗。刑事法從來不是一套以結果正義壓倒一切的制度,而是一套以程序節制國家刑罰權的制度。由於定罪意味著自由、名譽、家庭與社會地位之重大剝奪,法律必須要求控方承擔極高的證明責任。 正因如此,即使某些案件在道德直覺上令人懷疑被告涉案,只要客觀證據未達法定門檻,法院亦不得以「大概如此」的心證入罪。

這種制度安排表面上似乎形成所謂「公義的矛盾」:一方面社會期待法庭查明真相、懲治兇手;另一方面法庭卻可能因證據不足而放棄定罪。其實,這並非邏輯矛盾,而是現代刑事法刻意承擔的價值選擇。法律承認人類認知有限、證據重建有邊界、記憶可能失真,因此寧願錯放部分可疑者,也不願把不確定誤判為確定。從 Popper 的角度而言,這正是一種智識上的謙抑:既然無法獲得不可錯的「證明」,制度便只能依賴嚴格的反證檢驗與高門檻證明,來降低錯判風險。

若進一步參照坊間對劇情及現實案件的討論,這一問題尤為突出。公眾常傾向把零散法證視為近乎決定性的鐵證,例如纖維、接觸痕跡或在場痕跡等,但單一科學證據往往只能證明接觸、在場或關聯,未必足以直接推導出殺人行為本身。若缺乏時間、動機、機會、傷勢機制、現場還原及其他客觀佐證,則即使某項法證結果高度可疑,仍可能停留於推測層次,而未達刑事定罪所要求的排他性標準。

故此,從法律評論的角度而言,《Court!》第三單元所呈現的,並不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本身的失效,而是該原則與公眾直覺之間長期存在的張力。觀眾若只從結果看案件,可能會認為程序要求過高;但若從刑事法基本價值出發,便會明白這種高門檻並非制度漏洞,而是制度自我約束的核心。真正值得警惕的,不是辯方善用合理疑點,而是把不合理、無證據支持或純屬想像的疑點,包裝成足以摧毀控方案情的「法律武器」。

總括而言,《Court!》第三單元在戲劇層面成功放大了刑事審訊中的不確定性,在法理層面則提示觀眾:刑事法院處理的從來不是抽象真相,而是經證據法過濾後、能否達到定罪門檻的事實判斷。 以 Karl Popper 的理論觀之,控方要做的不是聲稱已經掌握真理,而是令其案情足以抵禦合理反證;辯方要做的亦不是任意製造迷霧,而是指出真正足以動搖罪責成立的矛盾與缺口。 故劇中若令人感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似被濫用,其實所反映的並不只是公義的矛盾,而是刑事法在不完美證據世界中,如何於實體真相與程序正義之間維持艱難而必要的平衡。

撰文:李立航 香港專業服務聯合會創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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