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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雄:對檢討《上市規則》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條文之建議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認同香港交易所就《上市規則》作出檢討,加強若干紀律處分制度,確保在面對不同類型的不當行為時,都有針對性的有效監管措施應對。

 

為更有效針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失當行為,本會支持聯交所降低現行作出聲明的門檻,包括只要相關人士繼續留任可能會損害投資者權益,便能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且無論有關人士於聯交所作出聲明時是否仍然在任。

現行《公司條例》規定,公司董事需共同承擔責任,若一位董事因疏忽而違反《上市規例》,其他董事均會受責。本會建議聯交所鼓勵公司高級管理階層,需保存會議記錄及工作報告,保障自己及公司。

為確保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能有效制裁作出失當行為的人士並達到阻嚇作用,本會認同聯交所能作更多跟進行動,包括聲明中所述的上市發行人的所有公告和公司通訊中,必須提及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除非及直至該人士不再是該相關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為止。本會建議聯交所設立名單,公開曾被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的人士,讓相關投資者一目了然。

此外,本會同意擴闊披露範圍,要求提供法定或監管機構對該等人士作出的任何公開制裁詳情,讓信息更為全面及一致。

本會同意若聯交所認為有關人士「因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違反《上市規則》,又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所有相關人士均違反《上市規則》必須承擔責任。不過,必須清晰定義「相關人士」,聯交所須明確指出「相關人士」涵蓋的範圍,而被納入「相關人士」的人,聯交所必須要求其簽署文件確認,得悉自己被列為「相關人士」。除此之外,「高級管理階層」亦須作清晰界定,令市場更加清晰及明確。

本會同意聯交所將結構性產品的擔保人納入相關人士,同時建議將發行債務證券的擔保人納入《主板規則》下的相關人士,確保若涉事人士未能履行《上市規則》下的責任,聯交所可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撰文:黃偉雄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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