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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合議庭審擎天科技  軟體案證據漏洞疑點多


擎天科技(01297)有關軟體著作權案近日有最新發展!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三月正式受理軟體著作權糾紛案(簡稱『軟體案』)上訴,並組成三人合議庭審理案,預期會在九月正式開庭。合議庭八月初召開了庭前會議,主要圍繞一審判決的「事實查明」部分,結合證據進行了全面梳理。作為原告南華擎天港方股東的晉皓公司(南華集團(0413)旗下公司)向本刊披露「軟體案」中南華擎天的「六大鐵證」,及擎天科技「四個疑點」,除還原擎天科技主席辛穎梅等人侵佔南華擎天的經營資源並竊取南華擎天的軟體知識產權的真相,更進一步揭露擎天科技在訴訟過程中,存在證據漏洞百出、甚至簽字造假的情況。

二○一三年年中在香港上市的擎天科技,起初憑藉阿里巴馬雲入股,吸引了投資者或散戶注目,但之後問題陸續湧現,當中包括長期捲入侵佔盜竊南華擎天的軟件知識產權訟訴案,法院先後在判詞中狠批擎天及其管理層之誠信;內地《鍾馗研究》去年發表沽空報告批評,形容擎天科技為「一個昧地瞞天的詐騙慣犯」,又指發現擎天明顯誇大了其主要業務的收入和利潤規模;到今年二月,國際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德勤(Deloitte)辭去擎天核數師。醜聞不絕,擎天股價江河日下,市值不斷縮水,被投資者唾棄或被散戶視之為「妖股」。

問題湧現股價插水

回看南華集團訟訴擎天科技之始末。二千年前後,南華集團投資上億元在大陸成立二十多家IT公司。因南華集團看中擎天科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辛穎梅與其丈夫汪曉剛等人成立)已有雛形的治安管理系統和國稅申報系統等軟體及技術發展前景,遂由南華集團旗下晉皓公司與擎天科技合作設立南華擎天。雙方在《合作協定》中約定,擎天科技應將所有已開發和正在開發的軟體等智慧財產權、人員、資產包括公司名稱「擎天」、「skytech」等全部轉至合作公司南華擎天名下,由南華擎天從事軟體發展等各項業務,擎天科技則僅留空殼、不再經營。南華擎天成立後,擎天科技委派汪曉剛任總經理、張虹任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辛穎梅任副董事長,晉皓公司雖委派數名董事但多為掛名。○三年前後,南華集團發現合作公司南華擎天突然嚴重虧損。後經調查發現,因擎天科技利用全面掌控南華擎天的便利,採用非法手段,逐步侵佔南華擎天的經營資源並將南華擎天開發的軟體知識產權登記在擎天科技名下。

自○五起,南華集團旗下的晉皓與南華擎天,先後提出二十多宗訴訟及仲裁。一二年,南華擎天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簡稱『不競爭案』),後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軟體著作權糾紛案(簡稱『軟體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不競爭案」後認為,擎天科技主席辛穎梅、汪曉剛等人及其控制的擎天科技損害了南華擎天的利益,判決其向南華擎天償付二千七百九十多萬元人民幣。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維持原判。

 

合議庭九月審擎天

而在「軟體案」中,作為原告的南華擎天公司主張登記在擎天科技公司名下的三十一項軟體著作權應歸屬南華擎天公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南華擎天的設立目的及實際經營業務包括軟體發展;及指南華擎天具備軟體發展的人力資源和物質技術條件,而擎天科技不具備軟體發展的人力資源和物質技術條件。因此,南華擎天應認定為於二千年三月到○三年三月期間十三項軟體的開發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相關十三項軟體的著作權歸南華擎天所有。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三月正式受理「軟體案」二審(【案號】(二○一七)最高法民終一○九號)。到八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召開了庭前會議,雙方圍繞一審判決的「事實查明」部分,結合證據進行了全面梳理。據悉,合議庭有意在九月正式開庭。

晉皓公司負責人向本刊透露,本案及相關系列案件中原告南華擎天公司維權舉證非常困難,因南華擎天當時由擎天科技掌控,所有原始資料不知去向,導致南華擎天無法提供詳細的軟體發展材料,舉證能力非常有限。可是南華擎天仍然透過晉皓及不同渠道,包括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第三方仲介機構、新聞媒體等等,收集到相關及充分的證據,一步步展示及還原擎天竊取軟件的事實真相。

疑點重重簽字造假

相關證據可茲證明二千年三月到○三年三月間的六大事實:第一和南華擎天設立目的吻合,南華擎天當年確實進行了軟體發展工作。第二南華擎天當年確實具有充足的軟體發展人員和物質技術條件。第三部分涉案軟體的主要開發人員根據調取的繳納社會保險記錄顯示確實為南華擎天的員工。第四南華擎天確實與涉案軟體緊密關聯的具體專案投入了物質技術條件。第五擎天科技確將幾乎全部資產和人員投入到南華擎天,成為空殼。第六擎天科技員工在合作公司南華擎天成立後只有辛穎梅(同時也在南華擎天任副董事長)一人,二千年到○一年審計報告完全沒有顯示固定資產、支付員工薪水等資料。「六大事實」正正表明南華擎天才具開發涉案軟體的能力,擎天科技根本缺乏絲毫能力開發涉案軟體。

晉皓負責人續指出,基於上述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南華擎天的證據已經形成「優勢證據」。擎天科技在一審中提交了五項軟體的證據,但所謂的證據,疑點重重,甚至出現簽字造假。晉皓負責人續向本刊道出擎天弄虛造假的疑點,首先在擎天科技出資成為空殼後,其軟體發展所需的鉅額資金究竟來自何處?擎天科技指可以去借錢,但並未有證據顯示資金來源。疑點之二是當年社保記錄顯示擎天科技只得辛穎梅一名員工,但擎天科技聲稱還有其他員工並發放了工資。擎天科技提交了其與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但要注意,這些員工居然出現在同期南華擎天的員工名冊和社保記錄。尤其甚者,擎天科技財務資料的記賬人,也正是當時南華擎天的員工。

第三個疑點是擎天科技還稱當時使用了高校生(大學生)進行軟體發展,並提交了向學生發放勞務費的簽字表單。然而,南華擎天向表單中部分人員調查核實,相關人員確認表單上的名字並非本人簽署,也沒有參與涉案軟體的研發,勞務費表單涉嫌造假。第四大疑點是擎天科技提交了租金的票據,並聲稱沒有使用南華擎天承租的辦公場地,而是在其他地方辦公。可是擎天提交的所謂租金票據,便漏洞百出,一審法院認定所載名目不能證明是房租。

偽造合同用於申報

在案件審理中,晉皓公司發現早在二千年,擎天科技就已通過將雙方原先簽署的《合作合同》換頁之方式,偽造了一份《合作合同》用於工商備案和政府申報,其中將最重要的擎天科技必須投入南華擎天的軟體成果進行篡改,即將雙方約定的治安軟體和國稅軟體修改為MIS系統和管理資料庫。

查實,歸納擎天科技的四個疑點,並結合南華擎天「六大鐵證」,即可還原事實真相。晉皓公司負責人直指,擎天科技提交的證據與擎天科技當時的空殼和「三無」(無錢、無人、無辦公室)狀態明顯矛盾,漏洞百出。一審法院看到了事實的真相,其認定和判決是尊重歷史和事實,彰顯法治與正義的正確做法。在「軟體案」二審中,南華集團亦有信心向最高法院展示事實真相,並獲得終審勝訴!

 

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

由二千年開始,擎天科技由一家空殼和三無公司逐漸通過偽造合作合同、轉移知識產權、侵害合作公司利益、誇大利潤收入和業務規模等行為,通過短短十幾年時間就成?市值幾十億的香港上市公司,鍾馗稱其為「一個昧地瞞天的詐騙慣犯」似乎恰如其分,擎天科技欺騙的不僅僅是當年在困境中對其施以援手的合作夥伴,還有香港的上市監管機構和廣大中小股民,現今,南華擎天也擔當了「捉鬼」的角色,勢必追究到底,將當年被「偷走」的悉數追回,而對於擎天科技而言,一旦事實漸漸浮出水面,損失最慘烈的相信是廣大投資者和中小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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